【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属于商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侵权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对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罚有明确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四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大邑商业秘密侵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保护它具有哪些优势呢?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成都商业秘密侵权律师。
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
1.具有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2.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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