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
商标,四川力久律所,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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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代办是四川力久
律师事务所(www.sclijiu.com)2014年全新升级推出的
商标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 泸州商标注册代理,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泸州商标事务所,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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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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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
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
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
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
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
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
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申请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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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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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
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
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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